(2015)青执字第77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赵宝洪与张守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宝洪,张守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778号申请执行人:赵宝洪。。被执行人:张守连。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宝洪与被执行人张守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法院查询,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青民一初字第47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姚文波代理审判员 李 军代理审判员 张新宇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陈 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