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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玉商初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黄阿娟与刘继辉、孙海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阿娟,刘继辉,孙海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阿玉商初字第74号原告黄阿娟,身份证号2301221959********,女,1959年1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所哈尔滨市阿城区玉泉街麦芽厂家属楼*单元***室。被告刘继辉,身份证号2301191975********,男,1975年9月3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址哈尔滨市阿城区玉泉镇卫生院楼*单元***室。被告孙海英,身份证号2301061975********,女,197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址哈尔滨市阿城区玉泉镇卫生院楼*单元***室。原告黄阿娟与被告刘继辉、孙海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阿娟、被告孙海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继辉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阿娟诉称,2013年6月25日,二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00元,双方约定:“还款时间不定,但有特殊情况随时偿还,如无力偿还,愿用现住楼抵债,现住楼地址玉泉镇卫生院楼”。二被告收到款后给原告出示了借据一份。2014年6月在原告的一再要求下,二被告偿还了本金10,000.00元。此后再未还款,为此原告曾多次向被告索要余款20,000.00元,但二被告始终以种种借口拒绝给付。为此原告起诉,要求二被告立即给付欠款20,000.00元;由二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孙海英辩称,我与刘继辉是夫妻关系,我们二人向原告借款30,000.00元属实,由刘继辉给原告出具的借据,我与刘继辉在借据上欠款人处签的字,此款已还10,000.00元,尚欠20,000.00元未还,我同意偿还这笔款,现在无能力偿还。同意承担诉讼费用,但一次性还不了,可以分期还。原告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成立,向法院提交如下证据并当庭举示:证据一、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意在证明原告身份。证据二、借据一份。意在证明二被告欠款的事实。被告刘继辉未提交答辩及抗辩证据,亦未出庭质证。被告孙海英为证明其抗辩理由成立,向法院提交如下证据并当庭举示:证据一、结婚证复印件一份。意在证明我与刘继辉的身份,还能证明我与刘继辉是夫妻关系。庭审中被告孙海英对原告所提交的证据质证意见为:对证据一、二认为无异议,借据上借款人处是我与刘继辉签的字。庭审中原告对被告孙海英所提交的证据质证意见为:对证据一认为无异议。因被告孙海英对原告所提交的证据一、二无异议。因被告刘继辉未出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已放弃对原告所提交的证据质证的权利。经合议庭审核,本院对原告所出示的证据予以认定,并对原告所出示的两份证据予以采信。因原告对被告孙海英所提交的证据一无异议,本院对该份证据予以采信。综合本院认定的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本院对本案的法律事实认定如下:被告刘继辉与被告孙海英系夫妻关系。2013年6月25日,二被告给原告出具了借据一份,借据的内容为“借据,刘继辉、孙海英借黄阿娟人民币30000元(叁万元)时间从2013年6月25日起。还款时间不定,但如果有特殊情况随时偿还,如无力偿还愿用现住楼抵债,现住楼地址玉泉镇卫生院住宅楼。空口无凭立字为据。借款人:刘继辉,孙海英,2013年6月25日。”所欠款经原告索要二被告已偿还10,000.00元,尚欠20,000.00元未偿还。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因二被告给原告出具了借据,借据中写明了借款金额、借款时间及出借人、借款人,并约定用二被告的房屋作抵押,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按约定履行了借款义务,但二被告在原告索款后只偿还了10,000.00元,尚欠20,000.00元未偿还,因此原告与二被告之间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二被告应承担还款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刘继辉、孙海英于判决生效后15内给付欠原告黄阿娟借款20,000.00元。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被告刘继辉、孙海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杭国民人民陪审员 :李洪敏人民陪审员 :李春荣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闫莉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