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执字第001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安徽南陵农村商业银行与李小云、李阳春、孙维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1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南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小云,李阳春,孙维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00111-1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南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小云,女,汉族,住所地安徽省南陵县。被执行人:李阳春,男,汉族,住所地安徽省南陵县。被执行人:孙维秀,女,汉族,住所地安徽省南陵县。本院于2014年12月12日作出(2014)南执字第00111号冻结的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李阳春的银行账户,现因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李阳春在中国银行南陵县支行的银行账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方 进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宗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