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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楼民速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原告张XX与被告李XX、黄XX身体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XX,李XX,黄XX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楼民速初字第1号原告张XX,女,XX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枫树村易家组。被告李XX,男,1974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枫树村易家组。被告黄XX,男,1954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岳阳楼区枫树村海棠社区林场组24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与被告李XX、黄XX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任正亚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陈亚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