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渭滨民初字第0129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原告宝鸡市胜和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宝鸡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宝鸡市胜和工贸有限公司,宝鸡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渭滨民初字第01298号原告宝鸡市胜和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陈仓区。法定代表人王建兵,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宝鸡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法定代表人景常荣,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宝鸡市胜和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宝鸡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宝鸡市胜和工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宝鸡市胜和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620元,减半收取6310元,由原告宝鸡市胜和工贸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贾丽丽审判员 易 萍审判员 韩 菲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周晓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