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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初字第0044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杨长银与汪国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长银,汪国清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太民初字第00447号原告杨长银。委托代理人朱玉利,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魏杰。被告汪国清。原告杨长银与被告汪国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长银及其委托代理人朱玉利、魏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汪国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长银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5月8日在江苏省太仓市太仓民人谷生态园签订了玻璃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书,工程涉及总价为824500元,被告已付给原告610500元,但至今仍欠原告214000元。原告在期间向被告多次索要欠款,而被告却以种种理由敷衍了事,迟迟不还欠款。原告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材料款及工人工资共计214000元;2、被告支付原告逾期利息共计25096.04元(按1-3年贷款类型的同期银行贷款年利率6.15%计算,从2013年5月1日起算,共696天)被告汪国清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8日,被告汪国清作为甲方、原告杨长银作为乙方签订玻璃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书,约定甲方将太仓民人谷生态园钢结构大棚玻璃安装工程发包给乙方施工。该合同书第二条“工程造价”约定,每栋标准房,每栋标准价格93000元整;其中展览室按57000元每栋计算,种植室按36000元每栋计算,具体金额按实际施工量结算。第三条“工期”约定工期为40天(从合同签订日起算,暂定施工量为九栋,实际结算���具体施工量)。第五条“结算方式”约定,每栋玻璃安装完毕,由甲方验收后,甲方支付乙方每栋工程款2.5万元。九栋玻璃安装结束待业主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付全部工程款至95%,余5%质保金,待甲方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合格后一年内付清。如业主不验收,甲方应代替业主进行验收,押一栋的工程款至业主验收时付清。该合同书还约定了其他事项。后原告杨长银组织工人进行施工。2013年4月30日,被告汪国清向原告杨长银出具欠条,内容为:“今欠杨长银人工工资、玻璃材料款总计贰拾壹肆仟元整(¥214000.00)。欠款人汪国清,手机137××××8989,身份证号××,2013年4月30日”。后因被告未向原告付款,原告诉至本院。庭审中,就涉案工程的施工和结算情况,原告陈述如下:被告将太仓民人谷生态园钢结构大棚玻璃安装工程发包给我做,在签完合同后我就组织了20多个工人施工,一共做了9栋,大概做了五六个月做完了。工程做完后,大概2013年年初的时候,我与被告结算,工程款一共是824500元。被告给了部分工程款后于2013年4月10日向我出具了欠条,但此后被告未支付过任何款项。审理中,原告表示放弃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以上事实有原告杨长银提交的玻璃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书、欠条,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由于原告杨长银并非取得建筑施工资质的企业,故其与被告汪国清之间的玻璃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应归于无效。但考虑到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完毕施工义务,且被告于2013年4月30日向原告出具欠条,对欠付原告的人工工资、玻璃材料款的金额进行了确认,故原告杨长银有权要求被告汪国清按照欠条确定的金额付款。因此,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材料款及人工工资214000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汪国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原告杨长银材料款及人工工资21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86元、减半收取2443元,由原告杨长银负担188元,由被告汪国清负担2255元。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被告负担部分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99)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代理审判员  王坤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张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