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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烟民一终字第34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任杰与烟台福斯达纸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烟台福斯达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任杰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烟民一终字第3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烟台福斯达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幸福南路西8号。负责人:王丽平,该公司清算组组长。委托代理人:张岩,山东金律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任杰。上诉人烟台福斯达纸业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任杰劳动争议一案,不服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2013)芝民劳初字第3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2013)芝民劳初字第35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王云龙审判员  樊 勇审判员  慈勤哲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辛婷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