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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民初字第158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刘强与王力敏、赵曼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强,王力敏,赵曼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1587号原告刘强。被告王力敏。被告赵曼。原告刘强诉被告王力敏、被告赵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强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34元,减半收取121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李越武审判员  王 莉审判员  牛惠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玉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