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民初字第158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刘强与王力敏、赵曼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强,王力敏,赵曼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1587号原告刘强。被告王力敏。被告赵曼。原告刘强诉被告王力敏、被告赵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强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34元,减半收取121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李越武审判员 王 莉审判员 牛惠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玉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