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乳经民初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宋双双、张涛与张涛、张金林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双双,张涛,张金林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乳经民初字第89号原告:宋双双,工人。委托代理人:徐美丽,山东北斗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冠群,山东北斗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涛,工人。被告:张金林,工人。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宋双双诉被告张涛、张金林身体权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宋双双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双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双双负担。审判员 曹灵杰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邢海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