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射执字第02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刘孝国与江苏省海之缘食品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某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射执字第0234-1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工人。被执行人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射阳县经济开发区合东居委会(海都路东侧)。法定代表人某某,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某某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案,射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0日作出的(2013)射民初字第06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被告(原告)某某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被告)某某2012年1月、2月、3月工资1950元,2012年6月、7月工资1663.75元及两倍工资补差1678.3元,2012年8月1日至2012年8月14日生活费343.2元,合计5635.25元。另需承担案件受理费20元。因被执行人某某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8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其银行存款,银行无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射民初字第06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刘必胜审判员 顾正涛审判员 孙天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利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