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民审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刘磊与吴高飞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磊,吴高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审初字第46号原告:刘磊,男,汉族,上高县人。被告:吴高飞,男,汉族,上高县人,个体。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磊诉被告吴高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磊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由刘磊负担。审判员 李任根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晏晓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