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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民审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刘磊与吴高飞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磊,吴高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审初字第46号原告:刘磊,男,汉族,上高县人。被告:吴高飞,男,汉族,上高县人,个体。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磊诉被告吴高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磊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由刘磊负担。审判员  李任根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晏晓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