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一法民一初字第152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林俊与赖智慧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俊,赖智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民一初字第1527号原告:林俊,男,199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赖智慧,女,1992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廉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俊诉被告赖智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以及诉讼保全费55元,共计80元(原告林俊已预交),由原告林俊负担。审判员 黄凤坤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梁心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