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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高新执字第0085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4

案件名称

杨立华与刘原平、合肥三晶电子有限公司、合肥瑞江传感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立华,刘原平,合肥三晶电子有限公司,合肥瑞江传感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执字第00854号申请执行人:杨立华被执行人:刘原平被执行人:合肥三晶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原平;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合肥瑞江传感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原平;职务:董事长。本院作出的(2014)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05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刘原平、合肥三晶电子有限公司、合肥瑞江传感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杨立华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原平、合肥三晶电子有限公司、合肥瑞江传感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829238.8元(其中借款本金共计2070960元、利息共计686622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1581.8元、案件诉讼费2418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公告费800元、执行费30092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尹 刚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郭立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