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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字第001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常彩娥与韩松江身体权纠纷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彩娥,韩松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00195-1号申请执行人常彩娥,女,1934年6月13日生,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金河镇牛氏庙村*组。被执行人韩松江,男,1949年5月14日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宝鸡市金河乡牛氏庙村*组。申请执行人常彩娥与被执行人韩松江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2014)金民初字第015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常彩娥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2116.80元、执行费82元。现该款已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金民初字第0150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海生审判员  杨 文审判员  侯虎勤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常少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