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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商初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与被告赵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某,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商初字第202号原告李某,男,1987年1月3日出生,汉族,齐齐哈尔市园林处园林一队职工。被告王某某,男,199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哈尔滨铁路局齐齐哈尔客运段职工。被告赵某某,男,1990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哈尔滨铁路局齐齐哈尔客运段职工,现住址不详。原告诉称:2014年3月31日,被告王某某向原告借款50,000.00元,被告赵某某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还款日期在2015年4月1日,利息为月2分利,并出具借据。借款到期后,被告至今未还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赵某某、王某某,按原告提供的住址,无法找到。现原告不能提供被告赵某某、王某某的准确住址,其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00元,本院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崔霞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陈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