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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执字第00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刘万民、刘天龙诉葫芦岛君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贷纠纷保全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万民,刘天龙,葫芦岛君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第00149号申请执行人刘万民。申请执行人刘天龙。被执行人葫芦岛君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朝军。刘万民、刘天龙诉葫芦岛君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贷纠纷保全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依法立案执行保全。执行保全过程中,我院已依法查封被执行人葫芦岛君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证号:建昌国用(20140字第14650147号,使用面积8872平方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保全事项全部实施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蒋玉文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 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