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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140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广州市南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唐忠东居间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忠东,广州市南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14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忠东,1969年3月26日,户籍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委托代理人:张峰,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南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组织机构代码75944846-8.法定代表人:丁伟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胜,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唐忠东因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异议申请的(2015)穗天法民二初字第43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唐忠东上诉称:(一)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由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进行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作为居间合同纠纷,居间合同所涉及转让对象--珠海大合医药有限公司也在珠海市香洲区,另上诉人住所地为珠海市香洲区九洲大道中1082号中电大厦501-1。(二)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将该案移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管辖更为合理。本案居间所涉及的转让项目都在珠海市进行,考虑到本案的实际情况,为了更好的查明案件事实,应将该案移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居间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原审被告)的住所地位于广州市天河区,在原审法院的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主张其住所地在珠海市香洲区,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故本院对其主张不予采纳。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沙向红审判员  潘志刚审判员  谢国雄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吴菲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