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执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许进京与张慧玲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进京,永城市慧玲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205号申请执行人许进京,男,1971年9月18日出生,回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被执行人永城市慧玲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城市黄口乡政府院内。法定代表人:张慧玲,公司经理。申请人申请被执行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10日持生效的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于2015年6月5日以双方自行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撤销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永民初字第192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峰审判员 谢长青审判员 彭敬山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 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