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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执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许进京与张慧玲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进京,永城市慧玲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205号申请执行人许进京,男,1971年9月18日出生,回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被执行人永城市慧玲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城市黄口乡政府院内。法定代表人:张慧玲,公司经理。申请人申请被执行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10日持生效的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于2015年6月5日以双方自行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撤销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永民初字第192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峰审判员 谢长青审判员 彭敬山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 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