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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麟执字第00043-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李朝林与XX、咸阳华通物流有限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麟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麟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咸阳华通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麟执字第00043-2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被执行人王某,男。被执行人咸阳华通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薛某某,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李某某与王某、咸阳华通物流有限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法在金融机构划拨了被执行人咸阳华通物流有限公司存款54160.96元(含执行费680元),已发还申请执行人李某某53480.96元,本案已全部执行清结。住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八)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麟民初字第0012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田瑞春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闫纪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