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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临商初字第133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何礼宾与汪日多、马燕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礼宾,汪日多,马燕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商初字第1330号原告:何礼宾。委托代理人:柳丹丹。委托代理人:娄依龙。被告:汪日多。被告:马燕君。原告何礼宾与被告汪日多、马燕君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3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何礼宾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柳丹丹、娄依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汪日多、马燕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礼宾起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3年11月26日、2014年2月26日,被告汪日多分别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共计30000元整,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两份以证明借款的事实。借款后,原告多次向两被告催讨,两被告均借故拖欠至今不归还。故原告何礼宾请求判令:1、由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整,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赔偿原告自起诉之日起至履行完毕止的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被告汪日多、马燕君未作答辩。原告何礼宾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原告何礼宾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被告汪日多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被告马燕君的身份查询回执1份。拟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适格的事实。2、借条2张。拟证明在2013年11月26日、2014年2月26日,被告汪日多分别向原告何礼宾借款10000元、20000元,共计借款30000元的事实。3、临海市档案馆出具的结婚登记申请书和审查处理结果各1份。拟证明被告汪日多与被告马燕君于2002年11月21日登记结婚,被告汪日多的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两被告夫妻共同债务,两被告应当承担共同偿还借款本息责任的事实。被告汪日多、马燕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对原告何礼宾的举证,本院认证如下:原告提交的各证据来源真实,具有合法性和关联性,具有证据的证明效力,本院予以认定。被告汪日多、马燕君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汪日多与被告马燕君于2002年11月21日登记结婚。2013年11月26日,被告汪日多向原告何礼宾借款10000元。2014年2月26日,被告汪日多向原告何礼宾借款20000元。本院认为:被告汪日多、马燕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对本案的审理。原告何礼宾与被告汪日多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原告何礼宾与被告汪日多双方在借条中未约定借款期限的,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现借款人经催告后,仍未返还借款,显属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最��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因本案借款发生在被告汪日多与被告马燕君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故被告马燕君对该两笔债务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原告何礼宾的诉讼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汪日多、马燕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何礼宾借款本金30000元整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5年5月11日起计算至法院判决确定的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75元,由被告汪日多、马燕君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具体金额由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收款单位:浙江省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分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执收单位代码:02001。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如判决生效后,义务人不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申请,本院不予受理。审 判 员  何 一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代书记员  叶常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