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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厦民初字第91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外运天津有限公司塘沽分公司、中国外运天津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外运天津有限公司塘沽分公司,中国外运天津有限公司

案由

仓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厦民初字第912号原告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勇峰,董事长。被告中国外运天津有限公司塘沽分公司。代表人马克明。被告中国外运天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凌根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外运天津有限公司塘沽分公司、中国外运天津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告两被告价值93588039.11元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并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原告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其名下位于厦门市思明区水仙路33号第十九层房产(产权证号:厦地房证第001031**号);二、查封、扣押、冻结被告中国外运天津有限公司塘沽分公司、中国外运天津有限公司价值93588039.11元的财产。本案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尤冰宁审 判 员  师 光代理审判员  胡 欣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代书 记员  郭美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