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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钦北民初字第98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赖崇潮与邓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崇潮,邓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钦北民初字第988号原告赖崇潮,居民。被告邓宜,居民。原告赖崇潮诉被告邓宜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赖崇潮以原、被告双方已在庭外协商和解为由,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赖崇潮撤诉申请撤诉,是在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的情况下自愿提出的,是处分其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崇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18元,减半收取1309元,由原告赖崇潮负担。审判员  邓朝良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翟培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