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樊城民二初字第00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杨昌、尚全敏、张伟东与张汉新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昌,尚全敏,张伟东,张汉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樊城民二初字第00103号原告杨昌原告尚全敏原告张伟东委托代理人邓勇,襄阳市襄州区张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汉新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昌、尚全敏、张伟东与被告张汉新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昌、尚全敏、张伟东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昌、尚全敏、张伟东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昌、尚全敏、张伟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杨昌、尚全敏、张伟东负担。审判员 邓民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刘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