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行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何保华、张会英与宜宾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不作为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保华,张会英,宜宾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宜行初字第10号原告何保华,男,1965年12月出生,住四川省珙县。委托代理人张国经,北京市中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智图,北京市中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张会英,女,1962年8月出生,住四川省珙县。委托代理人张国经,北京市中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智图,北京市中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宜宾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蜀南大道*号。法定代表人徐进,市长。委托代理人刘宁,宜宾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复议应诉科科长。委托代理人徐中伟,宜宾仲裁委员会秘书处主任。原告何保华、张会英诉被告宜宾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不作为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何保华、张会英以宜宾市人民政府已要求珙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向其公开所需信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何保华、张会英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何保华、张会英撤回起诉。二、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保华、张会英负担。审 判 长 窦 音代理审判员 何 媛人民陪审员 袁 林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刘俊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