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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秀民初字第48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徐昇昕与黄艳红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昇昕,黄艳红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秀民初字第480号原告:徐昇昕。委托代理人:梁勇、仇辉,广西嘉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艳红。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昇昕与被告黄艳红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昇昕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昇昕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2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谢 挺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屈斐琳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秀民初字第480号原告:徐昇昕,男,1965年10月12日生,现住桂林市叠彩区大河乡陈家村**号。被告:黄艳红,女,1979年6月10日生,现住桂林市秀峰区文化宫名品街*号楼3-1-7。法定代表人:XXX。徐昇昕诉黄艳红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徐昇昕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昇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XXXX元,由原告徐昇昕负担。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书记员屈斐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