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津民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申请张爱仙、余厚杰诉中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津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余厚杰,张爱仙
案由
申请诉中财产保全,申请诉中财产保全,申请诉中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民保字第37号申请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四大街80号天大科技园F3楼209室。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罗斌,男,196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务。委托代理人朱晓光,男,1983年8月3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务。被申请人余厚杰,男,197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张爱仙,女,1974年4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余厚杰、张爱仙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余厚杰、张爱仙的银行存款400258.42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及涉案租赁物。本院认为,申请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余厚杰、张爱仙的银行存款400258.42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二、对涉案租赁物予以查封、扣押;三、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四、冻结、查封、扣押、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保全的具体财产和涉案租赁物及其起止时间见本院有关冻结存款通知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五、查封、扣押、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保全的具体财产和涉案租赁物指定或委托由采取保全措施时直接占有该财产的有关单位或个人负责妥善保管,本院另行指定或委托的除外。当事人申请延长保全期限的,应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十日内提出申请。保全期满前未办理续保手续的,保全的效力消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邓长颖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冯 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