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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寒执字第64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张超与孙华明、袁金梅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超,孙华明,袁金梅,寿光市绿杰苗木有限公司,王怀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寒执字第644号申请执行人张超。被执行人孙华明。被执行人袁金梅。被执行人寿光市绿杰苗木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上口镇前牟村寿济路以北。法定代表人孙路杰,经理。被执行人王怀谦,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7日作出的(2013)寒滨民初字第262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孙华明、袁金梅、寿光市绿杰苗木有限公司、王怀谦的相关财产。(详见清单或通知)冻结被执行人孙华明、袁金梅、寿光市绿杰苗木有限公司、王怀谦的银行存款.(详见通知)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江岚审判员  张剑平审判员  魏文光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刘洪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