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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执恢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深圳市民信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科谊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张谊苏、王丽莉仲裁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某有限公司,张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执恢字第20-1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侯某。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法定代表人张某。被执行人张某,男,1954年2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鹤山市,联系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居民身份证号码某。被执行人王某,女,1973年7月23日出生,住深圳市宝安区,居民身份证号码某。关于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有限公司、张某、王某仲裁裁决执行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4)深仲裁字第某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受理,案号为(2014)深中法执字第某号,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33区龙翔花园5号楼某的房产(房产证号为某)。因被执行人申请撤销上述仲裁裁决,本院于2014年9月29日作出(2014)深中法执字第1372-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该次执行程序。现本院已作出(2014)深中法涉外仲字第219号民事裁定书,驳回被执行人提出的撤销申请。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1264707.67元等,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提交《解除查封及结案申请书》,称其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王某按照和解协议支付了款项人民币1450000元,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申请本院解除对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33区龙翔花园5号楼某房产的查封,并对本案予以结案。2015年6月4日,被执行人张谊苏缴纳了本案执行费人民币16900元。本院认为,本案执行中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并已经依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6900元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深圳仲裁委员会(2014)深仲裁字第某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深圳市某展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33区龙翔花园某号房产(房产证号为某)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鹏程代理审判员  白田甜代理审判员  杜佳鑫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邓小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