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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凤翔执字第00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何建中与马多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建中,马多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凤翔执字第00166号申请执行人何建中,男,汉族。被执行人马多祥,又名马文杰,男,汉族。本院执行的(2013)凤翔民二初字第00229号民事调解书原告何建中诉被告马多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何建中要求被执行人马多祥支付工程款283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马多祥现支付工程款10000元,下欠工程款被执行人马多祥于2015年7月31日前履行清楚。申请执行人何建中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凤翔县人民法院的(2013)凤翔民初字第0022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被执行人若不能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录勋审判员  侯永利审判员  封军辉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马 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