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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二初字第104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安徽国泰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与中机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国泰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中机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二初字第1046号原告安徽国泰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法定代表人叶天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保全,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机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张风生,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国泰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诉中机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国泰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国泰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63元,减半收取781.5元,由原告安徽国泰自动化工程��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延峰人民陪审员  李仁义人民陪审员  杨巧云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王成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