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法执字第32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连生与被执行人杜文志、杜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连生,杜文志,杜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甘法执字第328号申请执行人王连生,男,196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业。被执行人杜文志,男,1944年7月28日出生,汉族,职员。被执行人杜建平,男,1966年4月26日出生,汉族,职员。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连生与被执行人杜文志、杜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扣留被执行人杜文志工资,并交付给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14)甘商初字第101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丛 波代理审判员 齐庆才代理审判员 朱冬影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毛艳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