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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法执字第32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连生与被执行人杜文志、杜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连生,杜文志,杜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甘法执字第328号申请执行人王连生,男,196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业。被执行人杜文志,男,1944年7月28日出生,汉族,职员。被执行人杜建平,男,1966年4月26日出生,汉族,职员。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连生与被执行人杜文志、杜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扣留被执行人杜文志工资,并交付给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14)甘商初字第101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丛 波代理审判员  齐庆才代理审判员  朱冬影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毛艳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