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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中法刑执字第196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卢文源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卢文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肇中法刑执字第1961号罪犯卢文源,男,197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肇庆市封开县,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怀集监狱服刑。本院于2000年3月6日作出(2001)肇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卢文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于2001年5月10日以(2001)粤高法刑复字第75号裁定,核准判处罪犯卢文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卢文源死缓执行期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7月30日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6年4月21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本院院于2008年9月1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2011年1月1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3年1月22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20年4月20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怀集监狱因罪犯卢文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4月27日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卢文源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26次;2013年1月获得记功;2013年3月获得表扬;2013年9月获得表扬;2013年9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5月获得表扬;2014年11月获得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卢文源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减刑条件,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但鉴其为严重暴力犯,对其减刑幅度予以从严掌握。综合其犯罪性质、改造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卢文源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9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志锦审 判 员  邱杏花代理审判员  苏振业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钟伽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