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商初字第057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无锡宝尔森纺织服饰有限公司与无锡瑞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宝尔森纺织服饰有限公司,无锡瑞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商初字第0570号原告无锡宝尔森纺织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开发区外商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张宪东。委托代理人沈奕雯,江苏宁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瑞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中山路395号6楼。法定代表人吴伯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宝尔森纺织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尔森公司)诉被告无锡瑞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泰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宝尔森公司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瑞泰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宝尔森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宝尔森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43元减半收取为2421.5元、保全费2270元,合计4691.5元,由宝尔森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叶文杰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蒋菊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