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钦南民初字第1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李某与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钦南民初字第1105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谢钻,广西金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劳善超,广西金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符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李某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宁蓉荣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邓龙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