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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钦南民初字第1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李某与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钦南民初字第1105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谢钻,广西金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劳善超,广西金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符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李某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宁蓉荣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邓龙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