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秦民三初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孙灵与闵志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灵,闵志刚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秦民三初字第107号原告孙灵。被告闵志刚。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灵与被告闵志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永利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崔 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