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郑民四终字第81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李金保因与被上诉人张大山、李石头、李五、张金选、李全有共有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金保,张大山,李石头,李五,张金选,李全有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民四终字第8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金保。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大山。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石头。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五。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金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全有。上诉人李金保因与被上诉人张大山、李石头、李五、张金选、李全有共有纠纷一案,不服荥阳市人民法院(2014)荥民初字第17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金保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李金保的撤回上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金保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案件受理费2055元,减半收取1027.5元,由李金保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建军审判员 刘红军审判员 赵晓涵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贾 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