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民初字第20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苑×与樊×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苑×,樊×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朝民初字第20402号原告苑×,男,1985年5月21日出生。被告樊×,女,1990年6月21日出生。原告苑×(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樊×(以下简称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矫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自由恋爱,于2014年7月19日登记结婚,2014年10月6日举办婚礼,婚礼当日被告便搬至我的现居住地与我父母共同生活。婚后无子女,双方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被告花钱无度,仅仅半年时间被告刷我的信用卡就达到2万余元,至今未还与银行;从婚礼当日至今,被告在生活中花掉近6万余元。2015年4月2日零点,被告外出,至4月2日上午才回到家里,4月2日晚10点被告便回到娘家住,4月12日上午被告带领一行三人回到我父母家中,将双方所有婚后物品搬出,还将我平时换洗的衣物也一并搬出。现我认为:被告已无意将婚姻再继续存续下去,被告的生活作风及品行已经严重影响了双方感情。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我不赞成原告所述,我和原告结婚时原告没有工作,包括婚后一段时间也没有工作,我俩花的钱是一起花的,出门我一般都是地铁公交,他都是打车,他上班后每天十点回家在小区院内吃一些烤串每天都是一百多,打车接我往返也是一百多元。对于买东西都是双方同意后购买的,大部分也是给原告购买的衣服和吃的。他说双方感情破裂,但是我怀疑他是和别的女人有来往,他的前女友刘倩,他父母在婚后有时把我的名字误叫为刘倩。我和原告从今年一月底吵架,也是因为刘倩,原告所述的我没有回家也是因为我心情不好和姐们在一块。我对原告还有感情,我不同意离婚,即使没有和好可能也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4年1月经人介绍相识,2014年7月19日登记结婚,双方无子女。原告称被告不过日子,乱花钱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并提交信用卡账单、中国银行对账单、京东网页等予以佐证,被告不予认可,称上述支出是双方沟通后共同的支出。被告认为对原告尚有感情,不同意离婚。另,原告要求分割电视机、金戒指、行李箱、照相机等财产,被告均不同意。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银行明细等证据在案证明。本院认为,婚姻关系是夫妻双方携手、共同承担家庭责任的承诺,双方应珍惜感情,本着对己、对对方负责的态度处理生活中的问题,被告更应加强与原告的沟通,负担起家庭责任。现原告称双方感情破裂,要求离婚,但未提供感情确已破裂的确凿证据。现经本院询问,被告确信自己对原告的感情尚存,不同意离婚。本院给双方一段时间,希望双方能认真思考,审慎考量离婚对自己和对方未来生活的影响。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苑×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苑×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矫 辰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哈笑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