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民二初字第109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城北支行与马洁萍、刘美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城北支行,马洁萍,刘美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民二初字第1093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城北支行,住所地:广西南宁市友爱北路26号影视制作生产大楼内第1-2、4层。代表人:谢国军,行长。委托代理人:李莉,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邓红悦,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马洁萍。被告:刘美珍。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城北支行与被告马洁萍、被告刘美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以两被告已偿还拖欠的贷款本息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城北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2元,减半收取146元,公告费350元,共计49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城北支行负担,另146元退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城北支行。审 判 长 许晓彤代理审判员 黄龙维代理审判员 何莎莎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朱玉奎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