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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四刑执字第80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立国减刑裁��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立国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四刑执字第806号罪犯王立国,男,1966年11月1日出生,原住址吉林省舒兰市,汉族,现在吉林省公主岭监狱服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9月22日作出(2004)吉刑初字第139号刑事判决,认定王立国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将王立国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本院分别于2008年12月、2011年4月、2013年4月将王立国的有期徒刑刑罚减去1���8个月、1年10个月、1年4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公主岭监狱于2015年5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王立国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刑1年10个月。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王立国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立国减去有期徒刑1年10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林审判员 李 大 卓审判员 高振���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刘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