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中中法刑终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上诉人何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某某,张某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晋中中法刑终字第167号原公诉机关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何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2014年12月24日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被晋中市公安局森林分局依法取保候审,2015年3月18日被本院依法决定并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晋中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张某,男,汉族,初中文化。2014年12月24日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被晋中市公安局森林分局依法取保候审,2015年3月18日被本院依法决定并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晋中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何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2014年12月24日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被晋中市公安局森林分局依法取保候审,2015年3月18日被本院依法决定并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晋中市看守所。榆次区人民法院审理榆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某、何某某、何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一案,于2015年3月19日作出(2015)榆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何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2015)榆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志坚代理审判员 刘 红代理审判员 刘 静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张瑜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