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蓟民初字第327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李××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times,王×&times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蓟民初字第3279号原告李××。委托代理人王建伟,天津市蓟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依法准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李爱冰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余贵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