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文民一初字第43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王某与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文民一初字第432号原告王某,城镇居民。被告蔡某,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以再给被告一次机会为由,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华潇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刘 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