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夏民初字第01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李新桥与李解放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新桥,李解放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初字第01201号原告李新桥,男,195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传明,夏邑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李解放,男,46岁,汉族。本院于2015年4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李新桥与被告李解放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由审判员李伟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新桥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解放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新桥在审理中自愿撤回对被告李解放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新桥撤回对被告李解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新桥负担。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徐雷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