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西民保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王玉珍与孙长财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玉珍,孙长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西民保字第9-2号申请人王玉珍,女,汉族,1948年出生,住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被申请人孙长财,男,汉族,1986年出生,住吉林省东辽县。本院于2015年3月4日作出(2015)辽西民保字第9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申请人自愿请求解除对肇事车辆的扣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解除被申请人孙长财所驾驶的肇事车辆吉D*****号轻型货车的扣押。审判员 何海凤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 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