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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民初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原告吴某诉被告闫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闫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初字第119号原告:吴某,男,1979年5月10日生,汉族。被告:闫某,女,1982年12月10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闫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 判 长  原彦铭代理审判员  周 娟人民陪审员  王美洲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曹甜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