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民初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原告吴某诉被告闫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闫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初字第119号原告:吴某,男,1979年5月10日生,汉族。被告:闫某,女,1982年12月10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闫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 判 长 原彦铭代理审判员 周 娟人民陪审员 王美洲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曹甜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