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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沥民一初字第42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黎洪成与广东壹加壹商业连锁有限公司佛山南海大沥分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嘉丰志成食品有限公司,广东壹加壹商业连锁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洪成,广东壹加壹商业连锁有限公司佛山南海大沥分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嘉丰志成食品有限公司,广东壹加壹商业连锁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沥民一初字第428号原告:黎洪成,男,汉族,1985年4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宁县。被告:广东壹加壹商业连锁有限公司佛山南海大沥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竹基南路8号兴沥雄广场二楼2F001至006号铺。负责人:吴向族。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嘉丰志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顺德区伦教鸡洲工业区2号地。法定代表人:龙杏霜。被告:广东壹加壹商业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凤鸣路46号。法定代表人:何宇昕。本院在受理上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6月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洪成撤回起诉。本案因当事人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肖 刚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育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