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442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罗亚雄与徐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亚雄,徐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4424号原告罗亚雄,男,汉族,1968年1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委托人代理人刘万洪,重庆水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宁,男,汉族,1965年3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罗亚雄与被告徐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亚雄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亚雄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亚雄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759元,由原告罗亚雄承担。审判员 冉舒坦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 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