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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442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罗亚雄与徐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亚雄,徐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4424号原告罗亚雄,男,汉族,1968年1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委托人代理人刘万洪,重庆水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宁,男,汉族,1965年3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罗亚雄与被告徐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亚雄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亚雄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亚雄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759元,由原告罗亚雄承担。审判员  冉舒坦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 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