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句少民初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金某与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句少民初字第103号原告金某。被告唐某。原告金某与被告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XX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金某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在进行传销时相识,2008年5月开始恋爱,××××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一女金子涵。由于原被告在恋爱期间感情不稳定,多次分分合合,婚后被告在生完孩子后便回到娘居住,双方沟通甚少,只是为了孩子维持现状,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特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准予原、被告离婚。被告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庭前向本院提交了书面答辩状。被告唐某辩称:原告诉称离婚理由均不属实,夫妻之间偶尔因琐事发生争吵也属正常,被告回娘家也是因原告所迫,原、被告夫妻感情没有破裂,现在孩子太小,需要爸爸,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5月自由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金子涵。婚后一度时期夫妻感情尚好,后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夫妻关系渐趋不和。原告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审理中,被告不同意离婚。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一份、结婚证复印件一份以及到庭原告的相关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婚姻,并育有一女,相互之间了解较深,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一度时期夫妻感情尚好。现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致夫妻关系不和,但并无根本性的利益冲突,双方应当多从家庭及子女利益考虑,加强沟通交流,增强家庭责任感,夫妻和好仍有可能。原告诉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并未向法庭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其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金某与被告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到120元,由原告金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账号:11×××61)。审判员 XX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周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