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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执字第3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遵义市红花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陈某某、胡某某社会抚养费征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遵义市红花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陈某某,胡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红执字第318-1号申请执行人遵义市红花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红花岗区海尔大道。法定代表人李良梅,局长。被执行人陈某某,男,汉族,江西省进贤县人。被执行人胡某某,女,汉族,遵义县人。本院依据生效的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4)红行执字第43执行裁定书,依法受理遵义市红花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陈某某、胡某某行政征收一案,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陈某某、胡某某缴纳社会抚养费共计78992元,并承担执行费1080元。执行中查明,二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且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4)红行执字第43执行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人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刘远贵审判员  梁仕刚审判员  李 洪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 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