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甘0302民初68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原告高婷诉被告崔伯吉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崔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302民初688号原告高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李青山,甘肃维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某,男,汉族。原告高某与被告崔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潘民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青山与被告崔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初同居生活,同居期间,被告经常酗酒、殴打原告,而且酒后多次在外找女人,原告规劝,被告又砸毁原告购置的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等物品。2015年11月,原告搬出独自生活。嗣后,被告将原告购置的“德龙”牌双桥自卸车开走不予返还,且对原告现金也不予返还,双方为此争执不下。故起诉法院要求依法分割价值100000元的同居财产,并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80000元、返还价值150000元的“德龙”牌双桥货车一台,赔偿原告家电损失8000元。被告辩称,被告与原告于2012年相识,2014年3月同居生活。2014年2月,原、被告合伙按揭购买了“德龙”牌货车,车款总计33万,首付17万,借款人是原告,被告为担保人。原告当时出资8万元,被告出资9万元(含向被告父亲借款4万元),车辆一直由被告经营,原告打理经营收入。2014年7月,被告将其原有的面包车卖掉,加上向原告的借款8万元,偿还了被告以前的贷款10万元,又重新贷款20万购买了“陆丰”牌小汽车一辆,落完户剩余8万余元,全部交给原告,偿还了其借款。被告损坏的价值8000元家电中,亦有被告出资,在双方发生纠纷时损坏。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相识,2014年3月同居生活。2016年2月,双方发生矛盾后结束同居生活。在原、被告同居生活期间,未生育子女。以上事实,双方均予认可,本院予以采信。2012年11月原告贷款购买“德龙”牌双桥自卸货车一辆,被告为车辆进行了担保。2014年2月13日被告以自己的“陆丰”牌小车作抵押向原告借款80000元,并出具了借款抵押条据。原、被告同居期间,原告还购买总价值为10097元的“长虹”牌电视等家电产品,于双方发生纠纷时损坏。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购车订金收据一张、还贷回单八张、购买家电产品的购货票据三张及原、被告当庭陈述在案证实,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高某以个人名义在2012年11月22日购买的“德龙”牌双桥自卸车一辆以及在2012年至2015年期间购买的价值10097元的家电等物品为原告高某个人财产。被告辩解,购买车辆及家电物品时,均为两人出资,应为共有财产。但庭审中未能举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意见。双方结束同居关系后,被告应将上述财产归还原告。原告还要求分割同居期间共有财产:“陆丰”牌汽车一辆(价60000元)、工程款40000元。但庭审中亦未能举出双方在同居期间共同经营积累的具体财产数额,本院对此不予支持。但被告借原告80000元用于偿还其贷款后又贷款购买了“陆丰”车辆的事实,原、被告当庭均予认可,且有被告出具的借款抵押条据予以印证,本院予以采信。被告辩解,其出具借款抵押条据的本意是为了规避法院的执行,借款80000元已归还原告,均无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原、被告均认可,在同居期间因发生纠纷,被被告损坏的原告家电物品现价值8000元。本院予以采信并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崔某返还原告高某价值330000元的“德龙”牌双桥自卸车一辆,偿还借款80000元。二、被告崔某赔偿原告高某财产损失8000元。上述款物,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70元,减半收取3185元;由原告高某承担942元;被告崔某承担224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潘民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侯璟心